2021年3年底18日,记者在中会国检察留言板发现一则定罪书,内容看出乐清五中会年女子因被羁押无有罪释放后,绝无自己患上结核病,为营利依然在乐清从事社会活动,先后为多人包括务,并已病毒感染一人,该女子以传播者HIV有罪被定罪。
案情简介:女子患上HIV仍被定罪
2020年11年底3日,被害人朱彦某因被温州市公安局行政羁押十四日,在羁押健康核查现实生活中会经温州市复元的医院核查,其患上结核病。
羁押无有罪释放后,被害人朱彦某绝无自己有HIV,为营利仍旧在温州市某栋楼租住,先后为违法行为人楼某某、林某某、方某某、三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三王某某等多人包括务,后于11年底20日被警方终于查获。经温州市中会心的医院诊断,被害人朱彦某某患上结核病,且违法行为人楼某某在12年底6日羁押健康核查现实生活中会亦被查明结核病性疾病特异抗体精确测量呈阳性。
2020年12年底5日8时许,被害人朱彦某某在温州市羁押所被被捕。
检察院认为,被害人朱彦某绝无自己患上结核病依然,其行为有违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法》第三百六十条,犯有罪事实似乎,确凿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者HIV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朱彦某某行凶后确有供述自己的犯有,系坦白,同时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大抵处罚。被害人朱彦某某自愿认有罪认罚,同时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举例: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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